2011年3月13日 星期日

「能源發展綱領政策」之環評意見

總評:
本「能源發展綱領政策」根本就是「核能發展政策」,是假「建構低碳能源發展藍圖」之名,而行「擴張核能發電」之實。
在建構低碳能源發展藍圖中,僅列出:積極發展無碳再生能源,2020年占發電系統比重6.0%以上;.增加低碳天然氣使用,2020年占發電系統比重23.6%以上。在各類能源發展規劃中,亦僅列出:在再生能源方面,至少達成2020年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6,388 MW之政策目標;而天然氣則於2020年達1,400萬噸之政策目標,惟為確保供電系統穩定,機組占總裝置容量不超過1/3。但對於如何達成上述政策目標,並無提出具體的政策措施與作法。其重點是在於「在規劃期程中,除上述規劃之再生能源之發展目標及天然氣最大合理使用量外,將核能發電作為能源供給規劃之選項」,也就是能源策略方案規劃的方案二,核四#1機組於2011年開始商轉、#2機組於2012年底開始商轉,且既有核能機組延役。這等於是要矇混通過「核能機組延役」的環境影響評估,非常不足取。
為了要通過方案二,整個規劃設計背後的邏輯是:十年後能源需求預估一定會比現在增加很多,故需先高估經濟成長率,並維持偏高的備用容量率(因備用容量率若可由25%以上降低到10%,則幾乎所有核電廠都可關掉);然後限制再生能源與天然氣發電的「上限」,最後再設計一個比方案二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方案一,讓民眾只能接受並不滿意的方案二。這與過去為了要通過核四計畫,頻頻演出斷電、限電的勾當,如出一轍!

個評:
一、在全球能源發展情勢方面,完全忽視近十年來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趨勢,尤其是風能與太陽能,以超過30%的年複合成長率高速成長(參附圖),也忽視再生能源的技術進步已使得某些地區的風能已具有與傳統能源競爭的能力。因此,在民意調查的問卷上,一開始就誤導式的說「因為自然資源量、技術及成本的限制,再生能源無法在短時間取代傳統能源。」所謂「短時間」究竟是多短?規劃期程到2020年,距今尚有10年之久,能算短嗎?以德國為例,德國規劃在2010年再生能源發電容量占比達12.5%,到2020年則至少占20%。德國在2000年四月通過再生能源優先法獎助再生能源後,其再生能源(特別是風力發電與太陽能發電)發展神速,僅2001年便新增了2,659MW的風力發電容量(相當接近我國核四廠的裝置容量2,700 MW),2002年又新增超過3,200MW(遠大於核四廠的裝置容量),2003年再新增超過2,700MW。截至2008年底,德國累計風力裝置容量已達202.87億瓦(約相當於我國7.5座核四廠的裝置容量)(見附圖)。像德國這麼做,能說「再生能源無法在短時間取代傳統能源」嗎?根據英華威公司對台灣發展風力發電潛力的評估,台灣的風資源,光平地就足夠設立約3000MW(大於核四廠的裝置容量),而全島的風資源則足夠設置至少5000MW。若再加上台灣發展太陽能發電的條件與潛力遠優於高緯度的德國與日本(目前發展太陽能發電最積極的國家),台灣的再生能源要在2020年之前大量取代傳統能源,譬如將其占發電系統比重由6.0%提高到12%以上(還不到德國2010年的水準),並非不可能,是政府要不要做,以及有無決心與毅力的問題。
二、在建構低碳能源發展藍圖中,第4項新增及擴建電廠採用最佳可行技術,降低老舊燃煤機組容量因數,轉為備用機組,並檢討備用容量率。但在整份「能源發展綱領政策評估說明書」中,完全看不出對備用容量率的檢討。而備用容量率的高低則攸關未來能源發展規劃至巨。如以台灣電力系統中3個最大的獨立機組的裝置容量占全系統的比重作為合理的備用容量率(若一部機組出狀況的機率為萬分之一,則3部機組同時出狀況的機率將是微乎其微,趨近於零),則10%的備用容量率應屬合理,超過10%的備用容量率將造成電力投資的資源浪費。尤其是投資於大型電廠(如核能電廠與燃煤電廠)的浪費更大。依能源局的統計資料,台灣在2008與2009年的電力備用容量率分別高達21.1%與28.1%,倘核四廠兩部機組如規劃期程於2012年底前商轉,則2013年以後台灣的備用容量率將高達30%以上,再繼續發展核能(方案二)實屬不智。
三、在能源發展策略方案規劃中,預測2006-2020年之平均經濟成長率為4.09%(2006-2010年3.63%;2011-2015年4.85%;2016-2020年3.80%),恐有高估之虞。這主要是因為預測2011-2015年平均為4.85%,比其前五年高出1.22個百分點,可能偏高太多,有違台灣經濟發展史的經驗。依主計處的統計資料,如以5年為一期來看,台灣過去的經濟成長率為:1986-1990年8.88%;1991-1995年7.23%;1996-2000年5.25%;2001-2005年3.63%。經濟成長率遞減的趨勢非常明顯。預測2011-2015能夠逆轉此一趨勢,而且比其前五年高出1.22個百分點,實令人難以置信!而如此高估經濟成長率,則會造成高估能源需求的後果。若再加上規劃偏高的備用容量率(高於10%),就會導致需要規劃發展大型核能電廠與燃煤電廠的錯誤決策!
四、在能源發展策略方案規劃中,僅規劃兩個能源策略方案:
(1)「方案一」:在考量規劃期程中,達成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及天然氣最大合理使用量下,若核能電廠正常除役,將增加高排碳之化石能源(燃煤)之能源供給配比。
(2)「方案二」:在規劃期程中達成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及天然氣最大合理使用量下,維持既有低碳能源發電容量及相較低碳之能源結構配比。(即核四#1機組於2011年開始商轉、#2機組於2012年底開始商轉,且既有核能機組延役。)
這是一開始就刻意作出要誤導發展核能的錯誤規劃。1.為何只能有這兩個方案?2.為何方案一要限制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在發電裝置容量為6,388 MW?依據新能源發展推動會再生能源推廣專案小組決議目標規劃(2010.08.16),「至少達成2020年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6,388 MW之政策目標」,是表示6,388 MW為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的「下限」,而非上限,但方案一竟將其當成「上限」!否則,若核能電廠正常除役,並不需要增加高排碳之化石能源(燃煤)之能源供給配比。因此,方案一本身就是不當的規劃案,且又特別指出是「高排碳」的燃煤,民眾接受度當然會較低,自然就有利「方案二」的選擇!3.因為只有兩個方案可選,當兩個方案都不佳時,民眾就容易被誤導選擇規劃單位心中所預設的方案(在此為方案二)。(從本案的問卷設計即可看出)
五、在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中,雖然是以生命週期思考評估政策衝擊,但在界定環境影響評估範圍時,卻未考慮核能機組除役及核廢料最終處置問題。(見簡報第25頁)
六、在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的「比較基準規劃」部分,再生能源與汽電共生都維持2009年裝置容量現況,天然氣維持2009年使用量,加通過環評之通霄電廠商轉;為因應用電量成長,至2020年所需新增機組都假設為燃煤機組。這樣的「比較基準規劃」是刻意高估比較基準的排碳量及所需的減碳量,以塑造有利於選擇方案二的情境。
七、在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中,社經面向-民眾意見與社會接受度方面,民眾對方案一與方案二的接受程度,分別為12.4%與70.6%。這是根據一份「誘導式」設計之問卷調查的結果。這份問卷的諸多「誘導式」設計如下:
1.告訴民眾(受訪者)說,因為自然資源量、技術及成本的限制,再生能源無法在短時間取代傳統能源。這是在灌輸給受訪者不正確的訊息。
2.問卷第2-4題是暗示受訪者,核能發電雖有安全與核廢料處理的風險,但政府可以確保核能發電的安全。因此,問卷的內容是:「…如果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發展核能,請問您是否認同這個政策方向?」在安全可以確保的前提下,有多少人會不認同這個政策方向呢?問題是,政府真的有能力可以確保核能發電的安全嗎?以核四廠興建至今弊端連連,未來運轉安全實在堪慮的情況來看,政府實在沒有能力可以確保核能發電的安全。而且,問卷雖有提及核廢料處理的風險,但並未讓受訪者了解其影響與對人類的危害有多大。
3.問卷第3-1至3-3題,都假設十年後能源需求預估比現在增加(只是增加程度不同而已),詢問受訪者:「除了優先發展再生能源及擴大天然氣合理使用外,請問您認為應該在安全原則下,繼續維持目前的核能發電量,還是逐漸以排碳量較高的燃煤發電取代核能發電?」這是對兩個規劃方案的選擇之問卷調查。但這樣的問卷設計與兩個方案的內容是有很大的差異:(1)這裡是在「核能發電安全可以確保」的前提下來作選擇,但方案二只是單純的繼續發展核能,並無確保安全的前提。(2)方案二是「維持既有低碳能源發電容量及相較低碳之能源結構配比」,實際上是「核四#1機組、#2機組開始商轉,且既有核能機組延役」;而問卷上寫的卻是「繼續維持目前的核能發電量」(一般的認知應是不含核四廠的兩部機組,因為目前尚未商轉)。兩者相差十萬八千里。這是欺騙受訪者的問卷設計,非常要不得!

(發表於「能源發展綱領政策」公聽會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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