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發展綠能產業 取代投資國光石化

如果把國光石化計畫的投資資金用來投資於綠能產業,則5,000億元的投資計畫,至少可以多創造出1,250億元的產出效果,也可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還可產生能源自主性提高與環境品質改善的外部效益。

日前(28日)「2010綠能就業(Green Job)博覽會」在台北世貿展演二館登場,現場攤位爆滿。另一方面,截至八月初學術界有1,173位學者連署反國光石化計畫;在8月3日的記者會中,中央研究院前院長李遠哲說:「把開發國光石化的錢拿來發展再生能源,對全世界、對整個社會都有很大貢獻,不是繼續發展高二氧化碳的工業。」這充分道出了連署學者們的心聲,也指出了台灣產業發展的正確方向。

產值與GDP分不清!

但現在馬政府還是在積極推動國光石化計畫。8 月26日,經濟部長施顏祥又表示,國內石化相關產業的產值超過三兆元、產值約占我國國內生產毛額(GDP)的25%,石化產業的確是撐起我國目前經濟成長的大柱子。這是非常誤導性推銷國光石化的說法!身為經濟部長不應該連產值與GDP都分不清楚。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最新的《產業關聯表編製報告》,2006年石油及煤製品業與化學材料業(國光石化未來生產產品所屬的兩個產業)的平均GDP僅占其總產值的11.46%。施部長怎麼可以把一個國光石化計畫的產值擴大到國內石化相關產業的產值,然後又拿來與僅為產值11.46%的GDP相比呢?如此「膨風」、誇大國光石化的經濟效益與重要性,是要把人民當「白痴」來欺騙嗎?
再說,從1990到2009年,國內石化、鋼鐵、水泥、造紙等四大耗能產業,消耗能源比率不斷提高,平均每年都佔全國能源消費量的30%左右,但這幾個產業佔GDP的比例二十幾年來卻都低於4.5%,2008年僅佔全國GDP3.86%(見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統計手冊》)。也因此造成台灣的溫室氣體(以二氧化碳為主)排放無法與經濟成長脫鈎。光一個台塑六輕每年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就高達6,755萬公噸,相當於2008年全台灣總排放量2.55億公噸的26.5%。而國光石化的規模與台塑六輕相當,如果生產技術沒有改進,則其CO2排放量應與六輕相當。就算國光石化會採用較先進的技術來減少CO2排放量,依其環評書建議,以60%天然氣和40%燃油來取代燃煤,則CO2年排放量應該約4,700萬公噸,相當於台灣2008年總CO2排放量的18.4%。若再加上六輕五期擴建計畫,如果資料屬實,還要增加825.5萬公噸,兩案合計增加5,525萬公噸。若兩案都通過,則台灣的CO2排放量將再增加21.7%。

「節能減碳」只是喊爽的而已!

台灣要的是調整產業結構,朝高附加價值及低耗能方向調整,但石化業卻是最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價值產業,不應再鼓勵其發展。然而,政府卻堅持要擴建新廠,這不是與經濟部的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及馬政府的「節能減碳」政策背道而馳嗎?難道「節能減碳」只是喊爽的而已?
另依國光石化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其簡報資料,我們也發現開發單位往往會刻意高估正面效益、低估負面影響,或只挑其有利的部分來報告。例如簡報資料上顯示:「石油及煤製品之感應度為2.04、化學材料之感應度為2.68;化學材料之影響度為1.16,皆大於所有產業之平均值,足見石化產業具上、下游產業整合發展之特性。」這是只挑其有利的部分來報告。一般研究產業關聯效果都比較著重向後關聯效果或影響度,而不是向前關聯效果或感應度(更不用說目前台灣仍使用錯誤的方法來計算向前關聯效果與感應度)。這是因為向後關聯效果表示一個產業的發展,對其上游產業的產品產生需求,而可以「帶動」其上游產業發展的效果;對其上游產業而言,這種需求效果等於其市場的擴大,是確定的。至於向前關聯效果,則表示一個產業的發展,可以增強對其下游產業的「支持」程度,但不等於可以「帶動」其下游產業發展,因為其下游產業的發展要視其「市場需求」是否擴大而定。更何況在全球化自由貿易的趨勢下,其產品可由進口品來替代也沒有問題。

綠能產業「帶動」產業發展效果強

若如此,則依主計處《產業關聯表編製報告》的資料,石油及煤製品之影響度僅為0.68,加上化學材料之影響度1.16,兩者平均為0.92,小於1(全產業的平均值),表示其「帶動」產業發展的效果並不強(低於平均值)。與綠能產業相關的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機械設備等產業的影響度分別為1.01、1.06、1.13,平均為1.07,大於1,表示綠能產業「帶動」產業發展的效果較強。如果從國內關聯程度(向後關聯效果)來看,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機械設備等產業分別為1.743886、1.824706、1.936019,平均為1.83487;而石油及煤製品業與化學材料業分別為1.164620與2.000631,平均為1.582626(小於1.83487)。換句話說,如果把國光石化計畫的投資資金用來投資於綠能產業,則每100元可以多創造出25.22元(多出1/4)的產出效果。如果是個5,000億元的投資計畫,則投資於綠能產業,至少可以多創造出1,250億元的產出效果,也可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這麼做還可產生能源自主性提高與環境品質改善的外部效益。

2010/08/29

台灣貧富差距創新高的警訊

主計處日前(19日)發布我國去年(2009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顯示,去年國內家庭所得差距(以家庭所得五等分,最高與最低所得相比)暴增至8.22倍,創史上新高,也是馬政府上任以來連續兩年創新高;若計入社會福利及稅負等政府移轉收支,則家庭所得差距縮小為6.34倍,為史上次高(僅次於2001年的6.39倍)。主計長石素梅指出,去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減少2.9%,但最低20%家庭所得卻減少7%,所以導致所得差距倍數擴大。台灣貧富懸殊現象不斷惡化,實令人引以為憂。
另有主計處官員蔡美娜在最新一期「主計月刊」中指出,受到勞動全球化及產業大量外移中國的影響,我國受僱報酬占GDP(國內生產毛額)比重持續下滑,且降幅大於美、日、韓等國,是國內所得分配差距擴大的主因。這是直指問題的核心,也是更令人寢食難安的警訊,因為ECFA生效後,這種現象勢必會更加惡化。
從台灣長期經濟發展過程來探索台灣所得分配的變化,就能找出造成台灣貧富差距擴大的元凶。從長期來看,台灣政府移轉收支前戶數五等分位最高所得(最富有)組與最低所得(最貧窮)組之所得差距倍數,由1980年的4.31倍逐年漸增至1989年的5.18倍,1996年突破6倍,達6.17倍,2001年更由前一年的6.57倍大幅擴大到7.67倍,此後雖稍見降低,但到2008年又擴大到7.73倍,去年更突破8倍,達8.22倍。至於政府移轉收支後的所得差距倍數之變化情況,實與政府移轉收支前所得差距倍數之變化情況相似,只是所得差距倍數略有縮小而已,由1980年4.17倍,擴大到2009年6.34倍。
造成所得差距倍數如此變化的直接原因是,最貧窮組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以下簡稱每戶所得)的成長率低於全國平均每戶成長率,甚至是負成長(1998、2000、2001與2008年都出現負成長)。尤其是2001年出現負11.35%之後,使其每戶所得到2007年仍無法回到1999年的水準,而且入不敷出;2008年再出現負成長(-2.76%),更使其每戶所得回到低於1997年的水準。而自1998年以來,最富有組之每戶所得年增率,除了2004與2008年之外,其他各年都維持正成長。特別是2001年遭逢國際網路科技泡沫及對中國「積極開放」政策,台灣實質經濟成長率首度創下負數(-1.7%)的紀錄時,最富有組還維持2.11%的正成長。台灣的貧富差距自2001年以來大幅擴大,這是主要的根源。這也表示,2001年的網路泡沫化加上「積極開放」的產業西進,最貧窮組是受創最大的受害者,而最富有組卻是受益者。
那麼,為何最貧窮組的所得成長率低於全國平均水準,甚至是負成長?一般而言,中低所得組的主要所得來源為受僱報酬或薪資。而我國實質薪資成長率自1990年就呈現下滑的趨勢。製造業實質薪資成長率在2001、2007與2008年皆為負數。服務業的實質薪資成長率,甚至自2002年以來幾乎是年年負成長。當受薪階級的實質薪資不增反減時,其可支配所得自然也會跟著下降。
進一步要問的是,那又是什麼因素造成實質薪資不增反減?實質薪資的升降是由勞動市場的供需情況來決定。在勞動市場上,當勞動供給不變,而勞動需求減少,造成失業(率)上升時,實質薪資往往就會被迫下降。在2000年之前,台灣的失業率都維持在3%以下;但2001年卻一舉飆高到4.57%,2002年再竄升到5.17%。政府採取各種長短期因應對策後,才把失業率拉下到2007年的3.91%(低於4%)。但2008年馬政府上台後,失業率馬上又回升到4%以上,2009年8月更創下6.13%的空前紀錄。目前失業率5.2%,仍居亞洲四小龍之冠。
若再進一步追究造成如此高失業率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答案就是產業外移,尤其是大量西進,投資中國。這就是主計處官員所指出,造成台灣所得分配差距擴大的元凶。
然而,面對台灣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的情勢,馬政府卻還自我感覺良好,認為與其他國家比起來我們還不算差,仍然一味依賴中國拚經濟,一定要讓ECFA在明年1月1日前生效。馬英九大概認為8.22倍的貧富差距還太低,要向香港的20倍看齊。香港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經驗顯示,CEPA造成香港第二波產業北移(包括生產性服務業),導致製造業空洞化現象持續惡化,造成香港的貧窮問題更嚴重,貧富差距更加擴大。而ECFA可說是香港CEPA的翻版,也將帶來第二波產業西進潮,尤其是金融、保險等生產性服務業,而導致製造業空洞化,為台灣帶來更嚴重的失業問題,並擴大貧富差距。台灣的中低所得階層、勞工與青年朋友們,等著被馬政府與北京政府聯手凌遲吧!
(刊於《玉山周報》第62期,2010年8月26日)

ECFA文本裡到處都藏著魔鬼

由於文本內容的不當設計,台灣不僅實質「香港化」,台灣的地位更不如香港。而「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創設,更使台灣陷入隨時被「磋商」掉的危機中。

在馬政府與中國政府正式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之前,吾人不斷為文指出,ECFA其實就是中國中央政府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所簽署的「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簡稱CEPA,中文簡稱「安排」)的翻版,也就是要建構「一中市場」。這是觀察分析馬政府推動簽署ECFA的要角,如蕭萬長、江丙坤、尹啟銘…等人,過去的言行所獲得的結論。江丙坤曾說,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綜合經濟合作協議;此為ECFA名稱的前身)是指仿效中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而來的一連串經貿安排,內容包括關稅減讓、投資門檻降低以及投資保障等。尹啟銘則稱ECFA其實就是「三個蛋黃加上蛋白」;「三個蛋黃」分別是指「貨品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和投資自由化」。而這「三個蛋黃」就是CEPA第一條的三個目標,也完全符合蕭萬長長期以來所定義與努力推動的「兩岸共同市場」(即「一中市場」)的主張。蕭先生認為,未來這個市場(包括台灣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架構規範下,追求進一步的經濟整合,兩岸間商品、人員、資金、服務與資訊全面自由化。

ECFA是仿效CEPA而來的經貿安排

如今,台灣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與中國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已於6月29日在中國重慶正式簽署ECFA(馬政府稱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但不知對方文本的名稱是否相同,待後面說明),文本內容已告確定。ECFA的文本,共涵蓋序言、五個章、十六項條文及五項附件。依ECFA的文本內容,我們即可檢視ECFA是否確為CEPA的翻版。很不幸的,對照ECFA與CEPA的文本內容,我們發現ECFA雖是仿效CEPA而來的「三個蛋黃加上蛋白」,其內涵卻不如CEPA,台灣的地位甚至還不如香港!
CEPA並不同於中國與東南亞國協或其他國家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國際協定」定位。就中國而言,CEPA是中央(北京政府)對地方(特別行政區)的一種特殊的自由貿易「安排」,是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安排」,不是具有獨立主權國家之間的經貿關係「協定」,故不用自由貿易協定(FTA)字眼。而且由於北京政府界定CEPA的協商是在兩個屬於同一主權國家(一個中國)內部進行,故文本內的文字都使用「磋商」,而不是一般國家間簽署「國際協定」所慣用的「談判」。現在馬政府與中國北京政府簽署的ECFA亦不用自由貿易協定(FTA)字眼,且文本內的文字也都使用「磋商」而非「談判」,與香港的CEPA如出一轍,台灣國家主權完全被閹割掉。

ECFA的簽署方式讓台灣國家主權憑空消失

中國與香港的CEPA是由中國商務部副部長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所簽署,不同於中國與東協或其他國家的FTA是由其國家主席或總理所簽署;ECFA則是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所簽署,截然不同於台灣與友邦的FTA是由總統或行政院長所簽署。兩個「民間機構」的頭頭所簽署的文書,更是讓台灣國家主權瞬間化為烏有。
ECFA第十條爭端解決,係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這是比照CEPA的爭端解決機制,是拋棄主權、自我矮化。台灣與中國同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任何貿易爭端都可透過WTO的爭端處理機制來解決。目前台灣仍禁止中國共2,194種商品輸入,約占台灣全部進口商品總數的20%,其中包括農產品834種,工業品1,360種。對於這些限制中國頗有怨言,在簽署ECFA之前,中國認為雙方均爲WTO成員,理應給予相互平等的待遇,消除歧視性限制,但台灣卻未履行加入WTO的承諾,影響了雙方貿易的正常進行,不利雙方經貿合作的深入開展。既然如此,中國本應透過WTO的爭端處理機制來排除這些歧視性限制才是,但九年來中國卻一直隱忍不向WTO提告,乃是為了避免在國際社會上造成台灣與中國是主權獨立對等國家的認知。而將爭端處理機制從WTO抽離出來,比照CEPA的爭端解決機制,視為「一個中國」內部事務來處理,則是中國夢寐以求的解藥。因此,對中國而言,ECFA的爭端解決機制正中下懷,但對台灣而言,卻是拋棄主權、自動繳械、實質「香港化」。

ECFA的爭端解決機制讓台灣實質「香港化」

ECFA第十一條機構安排,第一款、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這是類似CEPA第十九條的機構安排。該條文第一款、雙方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第三款、委員會的職能包括:1.監督《安排》(即CEPA的中文簡稱)的執行;2.解釋《安排》的規定;3.解決《安排》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4.擬訂《安排》內容的增補及修正;5.指導工作組的工作;6.處理與《安排》實施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顯然,ECFA仿照CEPA第十九條的機構安排,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但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並不限於政府官員,財團及在中國的台商亦可能成為雙方指定的代表,且其職能不限於正面表列的五項,其權限遠大於中、港的「聯合指導委員會」之權限。再加上第十三條「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注意:CEPA第二十一條僅《安排》的附件構成《安排》的組成部分),則將來這個「委員會」依其第(一)項職掌所「磋商」的後續協議都會自動生效,這個「委員會」儼然將成為「太上委員會」。台灣將陷入被這個「太上委員會」「磋商」掉的危機,台灣的地位還不如香港!

台灣即將陷入被一個「太上委員會」「磋商」掉的危機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6 月24日曾指出,在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要「談判」的投資合作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與貨品貿易協議,這三項協議才是兩岸「真正的大戲」。也就是說,ECFA只是台灣和中國在經貿上的訂婚關係,是「前菜」,依其文本第三條貨品貿易、第四條服務貿易及第五條投資,協議生效六個月內雙方要展開「磋商」的內容,才是馬英九口中的「主菜」。屆時,台灣是否會被這個「太上委員會」給「磋商」掉,台灣人民更必須睜大眼睛、保持戒心。
此外,在ECFA文本最後(第十六條之後)還附了一段文字:「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謂「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究竟隱藏了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四份文本中是兩份以簡體字、兩份以繁體字表述嗎?所謂「不同用語」是指繁體字版採用「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而簡體字版是採用中國慣稱的「經濟合作框架安排」之類的不同用語嗎?若是如此,要說「其所含意義相同」,到底是以那一個文本的意義為準?若各自譯成英文,提報WTO,一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另一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rrangement」,國際上會認為兩者所含意義相同嗎?如不同,又會採信那一個文本的用語所含意義呢?

魔鬼不只藏在細節裡

這一段文字是否在暗示:馬政府所公布的文本,只是用來矇騙台灣人民而已;中國北京政府所執的文本所含意義才是最終的判準?馬政府所公布的ECFA文本第十四條:「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這明明表示,本協議的條文並非完全不可修正。但何以馬英九要求立法院不可逐條審議、修正條文,只可全案表決「通過」或「不通過」?難道中國所執兩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是任何條文都不可修正嗎?
綜合而言,中、港CEPA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中央對地方的一種特殊的自由貿易「安排」;簽約的名稱用「安排」(Arrangement)不是「協定」(Agreement);文字用「磋商」不是「談判」;簽署人為中國商務部副部長與香港特區財政司司長,不是國家元首或總理;雙方排除一般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改由雙方成立的「指導委員會」處理。這些在在顯示其為一國內部事務的處理,不同於一般國際上的FTA。現在馬政府所簽署的ECFA竟與香港的CEPA如出一轍,致台灣國家主權完全淪喪;且由於文本內容的不當設計,台灣不僅實質「香港化」,台灣的地位更不如香港。而「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這個太上委員會的創設,更使台灣陷入隨時被「磋商」掉的危機中。有人說「魔鬼藏在細節裡」;其實,ECFA文本裡到處都藏著魔鬼!
(刊於《玉山周報》第62期,2010年8月19日)

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六輕大火燒出這個政府的虛偽真面目

六輕這把大火不僅爆出台塑的工安問題,也爆出台灣嚴重的環保問題,更燒出這個政府的虛偽真面目。這個政府口喊「環保優先」,心中卻是財團利益優先,高唱「節能減碳」與「環保救國」,卻是大力推動「石化誤國」。

7月7日台塑六輕輕油裂解一廠爆炸,25日晚間煉油二廠又發生漏油大爆炸,火焰直衝雲霄,熊熊烈火燒紅了整個麥寮的天空,鄰近方圓十公里內的居民都可見到夜空一片火海的駭人景象。憤怒的麥寮鄉民26日一大早就集結廠區抗議,晚間更進一步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
六輕熊熊烈火燒紅了整個麥寮的天空
六輕煉油二廠爆炸後冒出大量黑煙,濃煙飄散多天,落塵隨風四處飄散。雲林麥寮地區27日大雨不斷,雨中夾雜煉油二廠外散的陣陣濃煙,讓附近居民憂心下的是「酸雨」!廠區周邊養殖業者則直指水質遭到污染,不僅文蛤、吳郭魚等水產物大量暴斃,甚至傳出近三千隻幼鴨因不明原因陸續死亡。
短短不到二十天,台塑六輕一爆再爆。這把大火不僅爆出六輕的工安問題,也爆出台灣嚴重的環保問題,更燒出這個政府的虛偽真面目。

環保優先還是財團利益優先?
對於台塑石化公司六輕煉油二廠這一起嚴重的工安事件,政府的處理態度又是如何?首先,雲林縣環保局於事件爆發後,在26日即勒令六輕煉油二廠停工,並依法重罰、按日罰一百萬元;而馬英九則指示行政院,要求經濟部、環保署與消防署釐清發生原因及評估後續影響。
接著,台塑總裁王文淵於27日親自赴經濟部說明善後處理,重申「六輕大火,不是系統性問題,是個別性問題」。經濟部長施顏祥與台塑高層會晤後強調,六輕大火是獨立事件,不影響六輕五期,也不影響國光石化案。他說,六輕五期擴廠與六輕大火,其實是兩件事情,民眾應該等六輕大火有更明確的評估報告出爐,再作定論。國光石化也應該與六輕廠事件脫鉤,不要過度聯想。
之後,行政院院長吳敦義在29日裁示,經濟部應在六輕工業區內,比照其他工業區設置類似服務中心,發揮第一線功能,這次六輕工安事件沒有成立應變中心,有檢討的必要。至於六輕五期計畫,吳敦義則強調「尊重環評」,國家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必須兼籌並顧。對於六輕五期的環評作業,經濟部次長黃重球則表示,「目前是脫鉤處理」。
另一方面,雲林縣政府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於29日上午,在立法院召開「從六輕連續工安事件,看六輕五期、國光石化之必要性」公聽會;午後雲林縣長蘇治芬則帶領居民到行政院門口下跪陳情,要求中央應將此次事件視為國家級的工安問題,並比照美國成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邀專家學者對六輕進行工安總體檢。
因政治效應延燒,吳敦義乃於30日南下,邀集地方人士與台塑七人小組協調,達成下列共識,包括台塑六輕此次發生工安的煉二廠停工,查明原因並確認安全無虞才能復工;農、漁、畜產損失由縣府邀鄉公所、業者推派專業人士會勘並辦理補償…。
而馬英九於30日接見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陳武雄等人時則表示,憲法明文規定,有關經濟與科技的開發及環境的保護是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二條」更規定,如果拚經濟、或科技的開發,嚴重傷害到環境的話,「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
從上述馬政府對此次六輕大火的處理態度不難看出,這個政府口喊「環保優先」,心中卻是財團利益優先!在立法院那一場公聽會上,幾位學者專家幾乎都認為六輕連續工安事件是系統性問題,故主張政府應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對台塑六輕廠進行全面性工安總體檢,並要求終止六輕五期與國光石化計畫。但馬政府並不允諾會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只要求經濟部、環保署與消防署釐清發生原因及評估後續影響。而經濟部大小官員,從部長、次長到工業局長則都相信財團的片面說法,在事件原因尚未調查清楚前就急於對外表示,六輕大火是獨立事件,不是系統性問題,不影響六輕五期,也不影響國光石化案,六輕五期與國光石化案都應該與六輕廠事件脫鉤處理。

「環保救國」還是「石化誤國」?
再看馬英九提到環境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他說如果拚經濟、或科技的開發,嚴重傷害到環境的話,「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他的話能相信嗎?
馬英九一上台就高喊「節能減碳」,但兩年多來對於可以有效「節能減碳」的「能源稅條例」與「溫室氣體減量法」,馬政府就是無心讓其完成立法。馬英九在今年5月20日就職滿兩周年時提出「六國論」,其中的一「國」是「環保救國」。但他卻為了圖利少數石化、鋼鐵等能源密集、高排碳產業的財團,而決意在六月底之前與中國簽訂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已於6月29日簽署)。行政院院長吳敦義更公開表示,六月前環評一定要有結論,讓國光石化能落腳彰化(還好現在尚未實現)。
國光石化的規模與台塑六輕相當,如果所需能源全部用煤,則其二氧化碳(CO2)排放量應與六輕相當。而台塑六輕每年CO2排放量高達6,755萬公噸,相當於2008年全台灣總排放量2.55億公噸的26.5%。就算國光石化會採用較先進的技術來減少CO2排放量,依其環評書建議,以60%天然氣和40%燃油來取代燃煤,則CO2年排放量應該約4,700萬公噸(國光石化環評書中僅估列1,187萬公噸,嚴重低估),相當於台灣2008年總CO2排放量的18.4%。若再加上六輕五期擴建計畫,如果資料屬實,還要增加825.5萬公噸,兩案合計增加5,525萬公噸。若兩案都通過,則台灣的CO2排放量將再增加21.7%。這是與節能減碳的「環保救國」完全背道而馳的政策,恐將導致「石化誤國」的後果!
(刊於玉山周報第60期,「馬英九環保救國?石化誤國!」2010年8月5日)

「再生條例」或「滅農法案」?

備受爭議的「農村再生條例」,搶搭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送立法院「審議」的便車,進入立法院臨時會,趁民進黨立院黨團退出臨時會,抗議ECFA不能逐條「實質審議」,被中國國民黨以「多數暴力」強行「逕付二讀」之際,於7月14日經中國國民黨一黨獨控的立法院三讀通過。農委會表示,「農村再生條例」是以農村為中心、兼顧農民生活、農業生產及農村環境三農整體發展的法案。但民進黨立院黨團則批評,中國國民黨假借美化農村之名,行土地炒作之實;並認為該法案將讓台灣面臨「滅農危機」。
另一方面,基於過去一個多月來,苗栗大埔地區怪手毀農田事件,凸顯近來全台各地的滅農險境,政府與財團合謀,濫用行政權力強制圈收農地,多處優質農地正大規模地淪陷為工業用地,成為政商炒地皮或累積資本的禁臠,徵收暴行不但侵害農民的居住權與生存權,也是台灣農業發展的空前危機,台灣農村陣線、苗栗竹南大埔自救會、苗栗後龍灣寶自救會、…等十多個民間團體,則發起「台灣人民挺農村717凱道守夜行動」,號召上千農民,於7月17日下午6點半在凱達格蘭大道上,揭開全場超過十二小時的現場接力抗議活動。
其實,自2008年馬政府提出該條例草案以來,即爭議不斷。過去面對外界質疑該條例為「滅農法案」,農委會曾於2008年12月19日回應:「對於如此前瞻之法案,外界難免有未及深入了解而提出質疑,未來將加強對各界之說明及溝通,…;同時,對各界之批評、建議,農委會也將虛心檢討。」農委會的回應顯然認為,外界的質疑是因「未及深入了解」如此「前瞻」之法案的美意所致,並非誠心接受外界的質疑。因此,只好把被批評為「炒地皮」的農村土地活化專章刪除,而把土地活化的作為「化整為零」,散見於其他條文中(如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至十七條等),只要財團結合多數地主,仍可主導社區內土地的規劃及使用。正是魔鬼往往藏在細節裡!
農委會強調,這是一部由農村居民共同參與、由下而上的機制,…;而且農村再生條例中,並沒有一條規定有涉及農地徵收,絕不會有「強制徵收土地」或財團介入情形發生。但政治大學地政系主任徐世榮教授卻認為,條例中的「農村再生發展區」(第三條第3款)為農地開發大開方便之門,不僅提供土地徵收的另一管道,還授權地方政府做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第十五條),卻對土地如何分區、使用沒有定義,模糊的空間,便於讓財團創造各種地目來炒作農地,難保苗栗大埔事件不會在其他地方重演。
查該條例第十五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第十六條第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這些都不是由下而上的機制,而且是「空白授權」行政部門便宜行事。
就算第九條第一項「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是屬於由下而上的機制,但依該條第二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只要財團結合多數地主,以任何方式取得該農村社區居民50.1%以上的多數同意,即可主導社區內土地的規劃及使用,49.9%以下不同意的弱勢小農將被迫離開自己賴以維生的農地,苗栗大埔事件就會不斷地重演。
再看看國民黨立院黨團在五月中,以「推土機式」的多數暴力強行通過爭議性更大的「產業創新條例」,亦有「強制徵收民地」的條款(第42條、第43條),讓政府配合私人企業需求徵收民地,剝奪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完全不符合民主憲政國家對於保障私有財產權應有的規範。在馬政府眼中,弱勢農民有被當人看嗎?
農業發展是改善農民生活、繁榮農村的根基;若農業發展受阻,將導致農民生活困苦,造成農村凋敝的景象。而長期以來,農業發展最大的困境則在於產銷失衡與農技外流中國。因此,政府若標榜要兼顧農民生活、農業生產及農村環境三農整體發展,則應致力於解決長期存在的產銷失衡與農技外流中國的問題,以促進農業發展為核心,而不是假美化農村之名,行炒作農地之實,讓台灣面臨「滅農危機」。
(刊於玉山周報第58期,「玉山論壇」,20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