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ECFA文本裡到處都藏著魔鬼

由於文本內容的不當設計,台灣不僅實質「香港化」,台灣的地位更不如香港。而「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創設,更使台灣陷入隨時被「磋商」掉的危機中。

在馬政府與中國政府正式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之前,吾人不斷為文指出,ECFA其實就是中國中央政府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所簽署的「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簡稱CEPA,中文簡稱「安排」)的翻版,也就是要建構「一中市場」。這是觀察分析馬政府推動簽署ECFA的要角,如蕭萬長、江丙坤、尹啟銘…等人,過去的言行所獲得的結論。江丙坤曾說,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綜合經濟合作協議;此為ECFA名稱的前身)是指仿效中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而來的一連串經貿安排,內容包括關稅減讓、投資門檻降低以及投資保障等。尹啟銘則稱ECFA其實就是「三個蛋黃加上蛋白」;「三個蛋黃」分別是指「貨品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和投資自由化」。而這「三個蛋黃」就是CEPA第一條的三個目標,也完全符合蕭萬長長期以來所定義與努力推動的「兩岸共同市場」(即「一中市場」)的主張。蕭先生認為,未來這個市場(包括台灣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架構規範下,追求進一步的經濟整合,兩岸間商品、人員、資金、服務與資訊全面自由化。

ECFA是仿效CEPA而來的經貿安排

如今,台灣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與中國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已於6月29日在中國重慶正式簽署ECFA(馬政府稱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但不知對方文本的名稱是否相同,待後面說明),文本內容已告確定。ECFA的文本,共涵蓋序言、五個章、十六項條文及五項附件。依ECFA的文本內容,我們即可檢視ECFA是否確為CEPA的翻版。很不幸的,對照ECFA與CEPA的文本內容,我們發現ECFA雖是仿效CEPA而來的「三個蛋黃加上蛋白」,其內涵卻不如CEPA,台灣的地位甚至還不如香港!
CEPA並不同於中國與東南亞國協或其他國家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國際協定」定位。就中國而言,CEPA是中央(北京政府)對地方(特別行政區)的一種特殊的自由貿易「安排」,是國家主體與其單獨關稅區之間的經貿關係「安排」,不是具有獨立主權國家之間的經貿關係「協定」,故不用自由貿易協定(FTA)字眼。而且由於北京政府界定CEPA的協商是在兩個屬於同一主權國家(一個中國)內部進行,故文本內的文字都使用「磋商」,而不是一般國家間簽署「國際協定」所慣用的「談判」。現在馬政府與中國北京政府簽署的ECFA亦不用自由貿易協定(FTA)字眼,且文本內的文字也都使用「磋商」而非「談判」,與香港的CEPA如出一轍,台灣國家主權完全被閹割掉。

ECFA的簽署方式讓台灣國家主權憑空消失

中國與香港的CEPA是由中國商務部副部長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所簽署,不同於中國與東協或其他國家的FTA是由其國家主席或總理所簽署;ECFA則是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所簽署,截然不同於台灣與友邦的FTA是由總統或行政院長所簽署。兩個「民間機構」的頭頭所簽署的文書,更是讓台灣國家主權瞬間化為烏有。
ECFA第十條爭端解決,係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這是比照CEPA的爭端解決機制,是拋棄主權、自我矮化。台灣與中國同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任何貿易爭端都可透過WTO的爭端處理機制來解決。目前台灣仍禁止中國共2,194種商品輸入,約占台灣全部進口商品總數的20%,其中包括農產品834種,工業品1,360種。對於這些限制中國頗有怨言,在簽署ECFA之前,中國認為雙方均爲WTO成員,理應給予相互平等的待遇,消除歧視性限制,但台灣卻未履行加入WTO的承諾,影響了雙方貿易的正常進行,不利雙方經貿合作的深入開展。既然如此,中國本應透過WTO的爭端處理機制來排除這些歧視性限制才是,但九年來中國卻一直隱忍不向WTO提告,乃是為了避免在國際社會上造成台灣與中國是主權獨立對等國家的認知。而將爭端處理機制從WTO抽離出來,比照CEPA的爭端解決機制,視為「一個中國」內部事務來處理,則是中國夢寐以求的解藥。因此,對中國而言,ECFA的爭端解決機制正中下懷,但對台灣而言,卻是拋棄主權、自動繳械、實質「香港化」。

ECFA的爭端解決機制讓台灣實質「香港化」

ECFA第十一條機構安排,第一款、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這是類似CEPA第十九條的機構安排。該條文第一款、雙方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高層代表或指定的官員組成。第三款、委員會的職能包括:1.監督《安排》(即CEPA的中文簡稱)的執行;2.解釋《安排》的規定;3.解決《安排》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4.擬訂《安排》內容的增補及修正;5.指導工作組的工作;6.處理與《安排》實施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顯然,ECFA仿照CEPA第十九條的機構安排,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但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並不限於政府官員,財團及在中國的台商亦可能成為雙方指定的代表,且其職能不限於正面表列的五項,其權限遠大於中、港的「聯合指導委員會」之權限。再加上第十三條「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注意:CEPA第二十一條僅《安排》的附件構成《安排》的組成部分),則將來這個「委員會」依其第(一)項職掌所「磋商」的後續協議都會自動生效,這個「委員會」儼然將成為「太上委員會」。台灣將陷入被這個「太上委員會」「磋商」掉的危機,台灣的地位還不如香港!

台灣即將陷入被一個「太上委員會」「磋商」掉的危機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6 月24日曾指出,在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要「談判」的投資合作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與貨品貿易協議,這三項協議才是兩岸「真正的大戲」。也就是說,ECFA只是台灣和中國在經貿上的訂婚關係,是「前菜」,依其文本第三條貨品貿易、第四條服務貿易及第五條投資,協議生效六個月內雙方要展開「磋商」的內容,才是馬英九口中的「主菜」。屆時,台灣是否會被這個「太上委員會」給「磋商」掉,台灣人民更必須睜大眼睛、保持戒心。
此外,在ECFA文本最後(第十六條之後)還附了一段文字:「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謂「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究竟隱藏了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四份文本中是兩份以簡體字、兩份以繁體字表述嗎?所謂「不同用語」是指繁體字版採用「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而簡體字版是採用中國慣稱的「經濟合作框架安排」之類的不同用語嗎?若是如此,要說「其所含意義相同」,到底是以那一個文本的意義為準?若各自譯成英文,提報WTO,一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另一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rrangement」,國際上會認為兩者所含意義相同嗎?如不同,又會採信那一個文本的用語所含意義呢?

魔鬼不只藏在細節裡

這一段文字是否在暗示:馬政府所公布的文本,只是用來矇騙台灣人民而已;中國北京政府所執的文本所含意義才是最終的判準?馬政府所公布的ECFA文本第十四條:「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這明明表示,本協議的條文並非完全不可修正。但何以馬英九要求立法院不可逐條審議、修正條文,只可全案表決「通過」或「不通過」?難道中國所執兩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是任何條文都不可修正嗎?
綜合而言,中、港CEPA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中央對地方的一種特殊的自由貿易「安排」;簽約的名稱用「安排」(Arrangement)不是「協定」(Agreement);文字用「磋商」不是「談判」;簽署人為中國商務部副部長與香港特區財政司司長,不是國家元首或總理;雙方排除一般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改由雙方成立的「指導委員會」處理。這些在在顯示其為一國內部事務的處理,不同於一般國際上的FTA。現在馬政府所簽署的ECFA竟與香港的CEPA如出一轍,致台灣國家主權完全淪喪;且由於文本內容的不當設計,台灣不僅實質「香港化」,台灣的地位更不如香港。而「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這個太上委員會的創設,更使台灣陷入隨時被「磋商」掉的危機中。有人說「魔鬼藏在細節裡」;其實,ECFA文本裡到處都藏著魔鬼!
(刊於《玉山周報》第62期,20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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