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再生條例」或「滅農法案」?

備受爭議的「農村再生條例」,搶搭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送立法院「審議」的便車,進入立法院臨時會,趁民進黨立院黨團退出臨時會,抗議ECFA不能逐條「實質審議」,被中國國民黨以「多數暴力」強行「逕付二讀」之際,於7月14日經中國國民黨一黨獨控的立法院三讀通過。農委會表示,「農村再生條例」是以農村為中心、兼顧農民生活、農業生產及農村環境三農整體發展的法案。但民進黨立院黨團則批評,中國國民黨假借美化農村之名,行土地炒作之實;並認為該法案將讓台灣面臨「滅農危機」。
另一方面,基於過去一個多月來,苗栗大埔地區怪手毀農田事件,凸顯近來全台各地的滅農險境,政府與財團合謀,濫用行政權力強制圈收農地,多處優質農地正大規模地淪陷為工業用地,成為政商炒地皮或累積資本的禁臠,徵收暴行不但侵害農民的居住權與生存權,也是台灣農業發展的空前危機,台灣農村陣線、苗栗竹南大埔自救會、苗栗後龍灣寶自救會、…等十多個民間團體,則發起「台灣人民挺農村717凱道守夜行動」,號召上千農民,於7月17日下午6點半在凱達格蘭大道上,揭開全場超過十二小時的現場接力抗議活動。
其實,自2008年馬政府提出該條例草案以來,即爭議不斷。過去面對外界質疑該條例為「滅農法案」,農委會曾於2008年12月19日回應:「對於如此前瞻之法案,外界難免有未及深入了解而提出質疑,未來將加強對各界之說明及溝通,…;同時,對各界之批評、建議,農委會也將虛心檢討。」農委會的回應顯然認為,外界的質疑是因「未及深入了解」如此「前瞻」之法案的美意所致,並非誠心接受外界的質疑。因此,只好把被批評為「炒地皮」的農村土地活化專章刪除,而把土地活化的作為「化整為零」,散見於其他條文中(如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至十七條等),只要財團結合多數地主,仍可主導社區內土地的規劃及使用。正是魔鬼往往藏在細節裡!
農委會強調,這是一部由農村居民共同參與、由下而上的機制,…;而且農村再生條例中,並沒有一條規定有涉及農地徵收,絕不會有「強制徵收土地」或財團介入情形發生。但政治大學地政系主任徐世榮教授卻認為,條例中的「農村再生發展區」(第三條第3款)為農地開發大開方便之門,不僅提供土地徵收的另一管道,還授權地方政府做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第十五條),卻對土地如何分區、使用沒有定義,模糊的空間,便於讓財團創造各種地目來炒作農地,難保苗栗大埔事件不會在其他地方重演。
查該條例第十五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第十六條第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這些都不是由下而上的機制,而且是「空白授權」行政部門便宜行事。
就算第九條第一項「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是屬於由下而上的機制,但依該條第二項「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前,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整合或由該農村社區居民以多數決方式定之。」,只要財團結合多數地主,以任何方式取得該農村社區居民50.1%以上的多數同意,即可主導社區內土地的規劃及使用,49.9%以下不同意的弱勢小農將被迫離開自己賴以維生的農地,苗栗大埔事件就會不斷地重演。
再看看國民黨立院黨團在五月中,以「推土機式」的多數暴力強行通過爭議性更大的「產業創新條例」,亦有「強制徵收民地」的條款(第42條、第43條),讓政府配合私人企業需求徵收民地,剝奪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完全不符合民主憲政國家對於保障私有財產權應有的規範。在馬政府眼中,弱勢農民有被當人看嗎?
農業發展是改善農民生活、繁榮農村的根基;若農業發展受阻,將導致農民生活困苦,造成農村凋敝的景象。而長期以來,農業發展最大的困境則在於產銷失衡與農技外流中國。因此,政府若標榜要兼顧農民生活、農業生產及農村環境三農整體發展,則應致力於解決長期存在的產銷失衡與農技外流中國的問題,以促進農業發展為核心,而不是假美化農村之名,行炒作農地之實,讓台灣面臨「滅農危機」。
(刊於玉山周報第58期,「玉山論壇」,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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