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台灣核電成本有多高?

台電公司為了繼續興建核能四廠,為了繼續推動核能發電,時常在各種場合、甚至刊登廣告誤導說,核能發電是目前所有發電形式中最便宜(最經濟)的,每度僅新台幣0.66元左右,若以再生能源取代核電,電價將大幅上漲。然而,依美國Keystone Center的估計,2007年的核能發電均化成本為每度8.3~11.1美分,以當時美元兌新台幣1: 32.443計算,折合新台幣2.693~3.601元。台灣的核能技術、設備、材料都靠國外進口,例如核二廠螺栓斷裂、核三廠反爐蒸汽管塞滲漏都得向美國求援,台電的建廠成本又比國外高出甚多,實在令人難以想像,台灣的核能發電成本怎麼可能只有美國的24.5%~18.3%? 台電怎麼如此神通廣大,可以把台灣的核能發電成本壓低到美國的四分之一以下?
一般在比較各種不同發電方式的單位成本,是計算各種不同發電廠從規劃、建廠、營運到除役(即從搖籃到墳墓)所支出的總成本(按某一年的價格計算),除以電廠在經濟壽命期間運轉所產生的總發電量,即為各種發電廠每度電的經濟成本。Keystone Center所估計的就是這種「經濟成本」。在核能四廠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比較各種發電方式的單位成本所採用的也是這種「經濟成本」。但是台電一再宣稱的核能發電成本每度僅新台幣0.66元左右,卻是台電每年自己編製的核電「會計成本」,與上述「經濟成本」截然不同。
「會計成本」深受電廠每年實際發電量及電廠折舊年限(會計上)的影響。當燃氣電廠被台電規劃為尖載機組(尖峰用電時才發電,有些可能只在六至九月,甚至僅七、八月才發電),如果年發電量不到基載機組的核電廠的1/2(或1/3)時,燃氣發電的會計成本就會被高估一(或二)倍以上;相反的,被規劃為基載機組的核電廠之核能發電的「會計成本」則會被低估三成以上(因計算分母的發電量比原規劃的發電量大增)。而會計上的折舊年限若少於二十年,則核一、二、三廠都已不再攤提折舊費用(即已不計建廠成本),又使核能發電的「會計成本」再低估至少七成。如此,台電自編的核電「會計成本」,當然就會降到其「經濟成本」的21%以下。
其實,根據原核四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資料,當時估計的核電成本(經濟成本)為2.703元/度(原規劃2000年完工的價格),其中固定費用為1.908元/度。現在建廠成本由原預算1,697億元提高到3,300億元以上,將使固定成本提高為3.71元/度以上。因此,如果以核四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資料來推算,核四廠每度電的成本將至少為4.51元(2000年的價格),以躉售物價指數(2011年為2000年的1.293倍)來換算,2011年的核四廠之發電成本至少為5.83元/度,是台電自編「會計成本」的8.83倍!這樣的發電成本不僅高於火力發電成本,也高於再生能源中陸上風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成本。而這個發電成本還低估運轉維護費(每度僅0.202元,還不到燃煤發電每度0.439元的一半)、除役成本與核廢料處理費用。若依經濟部所言,三座核電廠除役至少要花費三仟億元,遠高於當年三座核能電廠的建廠費用(核一、二、三廠分別為296.2億元、610.72億元、903.21億元),則未來核四發電的每度成本至少還要再提高4元,而達9元/度以上。
而這些估計只是核能發電本身的內部成本,若考慮核四廠商轉後將有其他電廠淪為備載機組,則核四廠的「經濟成本」將更高。若再進一步考慮到核四廠的興建只是徒增備用容量率而已,對於滿足電力需求的貢獻幾乎等於零,也就是沒有增加電力供給的經濟效益,則其「經濟成本」將是無窮大(因分母經濟效益趨近於零)。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的統計資料,台灣在2009與2010年的電力備用容量率高達28.1%與23.4%。若依台電的定義,這是系統淨尖峰能力比系統尖峰負載高出的可發電電力占系統尖峰負載的比率,則在離峰用電(約為尖峰用電的七成)期間可能會有超過七成以上([1.234/0.7]x100%-1=76.3%)的閒置可發電電力!再依台電的資料,去年(2011)備用容量率仍超過20%,電力系統的容量因數(平均負載占平均裝置容量的比率;相當於平均產能利用率)為59.28%,表示去年一年平均閒置可發電電力占平均裝置容量的比率為40.72%。這些證據充分顯示,近年來台灣的電力市場是處於大量供過於求的狀態。核四廠兩部機組的裝置容量2.7GW(十億瓦)若加入商轉,將使電力系統提高約6%的供電能力,使原已處於大量供過於求的電力市場徒增備用容量率而已。核四計畫顯然是一項浪費的投資!其實,如以台灣現有三部最大發電機組的發電量占全系統發電量的比重(低於9%)作為合理備用容量率,則超過10%以上的電力備用容量率的電力投資,都是浪費的投資。
目前台電負債超過一兆三千億元,包含核四計畫已支出近三千億元,每年光浪費投資的折舊與利息負擔就要好幾百億元。這是造成台電近年來連年虧損的最主要原因,也是台電最近大幅調漲電價的主因。而這部分的核電成本,台電向來是不認帳的。
上述核能發電成本尚不包括核電對海洋生態與文化古蹟的衝擊、造成社會不安與對立的代價、核災可能造成的損害與犧牲…等社會外部成本。這些外部成本更是難以估計的天文數字。
2011年3月11日的日本福島核災,與1986年4月26日烏克蘭車諾堡核災同級,為核災事故最高級(七級),對日本造成有史以來最慘重的災害。據報導,福島核一廠附近海域驗出輻射碘131含量超過標準的數千倍;東京等九都縣(有些距福島200公里以上)的自來水也受到污染(檢測到放射性碘)。在福島核電廠半徑二十公里內的疏散區,有超過七萬民眾因核災受害;二十到三十公里範圍內,則有十三萬六千多人必須自主避難。根據日本政府的初步估算,東京電力公司福島核一廠的核災賠償金額約在六兆到二十兆日圓(約合台幣2.17兆到7.23兆元)之間。這筆賠償金將由東電和其他八家電力公司共同負擔,依責任比例分配,東電負擔的賠償金額約在三兆到十兆日圓之間,賠償年限將持續八至二十五年。
《華爾街日報》於2011年3月21日報導指出,全球有14座核電廠位處高活動斷層地震帶,台灣四個核電廠都名列其中;有15個反應爐同時面臨地震和海嘯的雙重風險,台灣核一及核二廠四個反應爐全都上榜。而核四廠則位處「枋腳斷層」地震帶,又鄰近11座海底活火山的潛在海嘯威脅。另根據2011年4月份「自然」(Nature)期刊的報導,全球211座現役核電廠中,有6座在半徑30公里內人口超過三百萬人,其中台灣佔了兩座,台電核一、核二廠半徑30公里範圍內,人口超過五百萬人。事實上,台灣北部三座核電廠(核一、核二與核四)半徑30公里範圍內,人口高達六、七百萬,是福島核電廠半徑30公里範圍內人口的30多倍。更是全球唯一首都如此鄰近核電廠的國家。若發生類似核災,如何疏散?若擴及美國撤僑標準的半徑80公里範圍,涵蓋了整個北台灣,更加無法疏散!
如以1986年烏克蘭車諾堡最嚴重核災事故造成方圓三十公里永久淪為廢墟,以及2011年日本福島核災對日本造成有史以來最慘重的災害,搬到台灣來的話,不僅對飲用水、農漁業、經濟發展、海洋生態、生命健康的影響之大難以估計,台灣恐有滅國之虞。這樣的損害將遠甚於福島核災對日本造成的損害!這樣的代價,台灣承受得起嗎?如此天文數字高的外部成本,台灣人付得起嗎?

2012年8月27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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