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論「油電價格合理化」

一、前言
近年來,每當油電價格要大幅調漲,中油、台電與政府就辯稱說,是為了「油電價格合理化」,是要「尊重市場」、「回歸市場機制」,是希望能夠真正「反映成本結構」,是為了要「節能減碳」。一些自許為能源經濟學家的專家,更是搬出經濟學的「以價制量」說,來支持調漲油電價格,俾便達成「節能減碳」的目標。問題是,這些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掩蓋得了調漲油電價格的真正原因嗎?其實,從經濟學理來探討,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是自相矛盾的。我們要問的是:以「反映成本結構」為由,來調漲油電價格,就等於是「油電價格合理化」嗎?真的是「尊重市場」、「回歸市場機制」的作法嗎?真的是為了要「節能減碳」嗎?依經濟學理,該怎麼做才能真正促進「油電價格合理化」?這些都是值得國人關注的問題,也是本文所要探討、分析的課題。
二、何謂價格合理化?
首先我們先來談「價格合理化」這個口號的意義。政府既然一再強調,油電價格必須合理化,就應先界定清楚何謂「價格合理化」。政府的說法是,我國的油價、電價比其他國家低,造成用油與用電的浪費,有違「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而人為壓低油價與電價,也造成中油與台電公司虧損累累,實在不合理。因此,政府主張必須「尊重市場」,大幅調漲油價與電價,以充分反映成本,使油價與電價合理化。
這一套說詞的邏輯,是立基於過去國際能源(原油、煤碳、天然氣)價格上漲時,國內的油價與電價曾經凍漲或緩漲,未能充分反映成本,導致中油與台電虧損累累,很不合理。如果「尊重市場」,當國際能源價格上漲時,國內的油電價格就應跟著調漲,以充分反映成本,這樣就可使油電價格合理化,這樣就不會造成中油與台電公司虧損累累。這其實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論述。
依最基本的經濟學原理,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裡,商品的價格是由供給與需求雙方共同決定的。當供給量大於需求量,造成「供過於求」時,價格就會向下調降;當供給量小於需求量,造成「供不應求」時,價格就會往上調漲。這就是最簡單的供需定理,也就是「市場機能」。由這個「市場機能」所產生的均衡價格,是供給與需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自然就是「合理的」價格。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裡,供給者(生產者)是以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生產方式來生產,在這個市場決定的價格下,供給者可獲得正常利潤,但沒有超額利潤(暴利),也不會有虧損,故供給者可以接受這樣的價格。而所謂「尊重市場」,就是要接受由這個「市場機能」所產生的價格,不對價格作人為的干預或扭曲這個「市場機能」。因此,如果真的「尊重市場」,讓「市場機能」去發揮它的作用,的確可以促進「價格合理化」。不過,這與上述政府主張「必須大幅調漲油價與電價,以充分反映成本,使油價與電價合理化」的說法有相當大的差異。
三、「充分反映成本」等同於「價格合理化」嗎?
基本上,這樣的「價格合理化」並不必然等同於「充分反映成本」。因為這個「市場機能」所產生的價格,只能反映生產者是以最有效率的生產方式來生產的「最低成本」。如果生產者不是以最有效率的生產方式來生產(中油與台電都是如此),則其生產成本不是「最低成本」,那麼,「充分反映成本」所決定的價格,一定高於這個「市場機能」所產生的價格。在此情況下,「充分反映成本」當然不等於真正的「價格合理化」。
就拿政府以「浮動油價機制」來調漲油價,以「充分反映成本」為例。所謂「充分反映成本」,就是中油將購油成本增加的部分完全轉嫁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完全轉嫁」只有在需求完全無彈性(需求對價格變動完全沒有反應)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而在完全競爭市場則只能部分轉嫁,其轉嫁幅度的大小視需求彈性的大小而定。因此,以「充分反映成本」為由來調漲油價,是完全破壞「市場機能」、是「不尊重市場」的作法。
其次,不僅浮動機制的方式及運作不夠透明公開,浮動油價計算公式更是「黑箱作業」、問題重重。該公式不但以變動基期而非固定基期調價,導致漲多跌少,公式反映油價八成比例的合理性也有問題,中油效率不彰的情況更被掩蓋掉(例如中油購油成本偏高,每年比台塑化公司多100億元,是否涉及可疑的採購弊端?),甚至將中油經營效率不佳的「無效率成本」完全轉嫁給消費者。目前的浮動油價計算公式等於授權中油黑箱變動油價,保障其無論經營績效再差都可穩賺不賠。
目前,油價每周調整一次,而中油向國際購買原油約七成是長期合約購買、三成是現貨市場購買,當油價持續上漲時,期約購買那部分的油價其實沒有漲,但中油將其跟著現貨購買部分一起漲。何況中油又不是每周購油,可能是一、二個月才買一次。如果每月購油一次,則第一周隨國際原油上漲而調漲還有些道理,但第二、三、四周再調漲就完全沒道理了,因為其購油成本發生在第一周,並沒有隨之後現貨市場的油價上漲而增加。雖然中油曾辯稱,所謂期約,只是保證量,並不保證價格,其價格是依每個月裝船時當月的現貨平均價格來決定。這就表示中油的確不是每周購油,而是至少一個月才購油一次。那麼,期約購買的部分是一個月的量一次價格,隨著第二、三、四周現貨價再調漲就是不合理的多漲。
至於政府再三強調,我國油價無論如何調漲,仍以「維持亞鄰競爭國家最低」為上限,並不是事實。根據中油公司年報的資料計算,我們發現20102011年中油每公升汽油的產值分別為18.59元與22.5元,而其內銷價格為26.47元與28.54元,外銷價格則為17.05元與21.9元;外銷價格比內銷價格少了9.42元與6.64元,外銷價僅為內銷價的64.4%與76.7%,顯然是「以內銷補貼外銷」。柴油的情況也類似。此一現象完全刺破了所謂「維持亞鄰競爭國家最低油價」的美麗謊言。
中油雖辯稱外銷油品的品質較差,故其價格較低。但可信嗎?就算真的品質稍差一些,價差會高達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嗎?其煉製成本有差那麼多嗎?事實上,是因為外銷價格是由國際市場所決定,在國際市場上中油公司沒有定價的能力,無法將其增加的購油成本轉嫁給買方。而國內市場是由中油與台塑化公司聯合壟斷,內銷價格幾乎是由中油一手決定(台塑化跟進),故中油可以吃定國內消費者,將其增加的購油成本藉由油品漲價而完全、甚至超額轉嫁給買方,對國內消費者大肆剝皮,來彌補其本身經營不善的虧損黑洞還能轉虧為盈,且讓台塑化公司跟著賺得荷包滿滿。
就電價來看,政府說,我國電價比其他國家低,造成用電的浪費,有違「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電價也低於發電成本,造成台電虧損累累,實在不合理,必須「尊重市場」,大幅調漲電價,使電價合理化,以充分反映成本。其實,大幅調漲電價的原因,只是為了彌補台電虧損累累的大黑洞,但政府卻拿一些不相干,甚至相互矛盾的說詞,來作為電價非漲不可的理由,企圖掩蓋造成台電虧損累累的原因,社會大眾是很難接受的。
如果我國電價真的比其他國家低,造成用電的浪費,有違「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政府要採取「以價制量」的政策來調漲電價,以達成「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那麼,就必須先看看我們的電力需求的價格彈性是不是很大(富有彈性)。若電力需求的價格彈性很小,調漲電價後,用電量減少不多,則「以價制量」政策就很難達成「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反之,若電力需求的價格彈性很大,調漲電價後,用電量大幅降低,則「以價制量」政策就比較容易達成「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然而,如果「以價制量」政策可以達成「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就表示電力需求的價格彈性很大,用電量大幅降低,台電的總收入會大幅縮水,台電的虧損黑洞會更擴大。這顯然與藉由調漲電價來彌補台電虧損黑洞的目標相互衝突。在台灣,短期電力需求的價格彈性是很小的,所以才能藉由調漲電價來彌補台電的虧損黑洞,但這顯然無助於「節能減碳」。
台電是我國電力市場的獨占公司,既獨買又獨賣。一個獨占公司為何會連年虧損?造成台電虧損的因素很多,而其中最主要的應是過度浪費的投資、工程計畫與採購的弊端如核四廠的諸多弊案、輸電系統工程的弊端、購煤弊案、向民營電廠購電的利益輸送問題等),以及電廠設備老舊發電效率低。台電過度浪費的投資,可由偏高的電力備用容量率反映出來。2008年以來,每年備用容量率都超過20%,電廠產能利用率都低於六成。而超過10以上的電力備用容量率的電力投資,就是浪費的投資,尤其是投資於大型電廠(如核能電廠)的浪費更大。
依台電的定義,所謂備用容量是指系統規劃淨尖峰能力(裝置容量扣除廠用電後之最大出力)與系統小時尖峰負載(一年中某一天某一小時最高峰用電量)之差;而備用容量率則是指備用容量占系統小時尖峰負載的比率。這些備用發電容量,是為了因應在用電高峰期間用電需求突然大增,或萬一電力系統中某些機組發生意外事故,致無法發電時,作為備胎之用。如以台灣電力系統中3個最大的獨立機組的裝置容量占全系統的比重作為「合理的備用容量率」(若一部機組發生意外而出狀況的機率為萬分之一,則3部機組同時出狀況的機率為兆分之一,趨近於零),則8~10%的備用容量率已是綽綽有餘,超過10%將造成電力投資的資源浪費。20124月日本電力系統協議會(Electric Power System Council of Japan)估算出,日本九大電力公司必要備用容量率亦為8~10%。其考量因素為偶發的供電能力與負載需求變動7%左右(包括(1)發電機組非計畫性停機,(2)枯水,(3)短期負載突升),以及持續負載變動(景氣循環變動,負載增加與基期值產生偏差)約1~3%。這與我們的主張不謀而合。
近年來,台灣的電力市場一直是處於大量供給超過需求的狀態,在2009201020112012年的電力備用容量率分別高達28.1%、23.4%、20.6%與22.7%。2011年電力系統的容量因數(即電廠產能利用率)為59.28%,表示一年平均閒置可發電電力占總可發電電力的40.72%。這充分顯示,台電浪費的投資太多,導致電力大量「供過於求」。核四廠兩部機組的裝置容量2.7GW(十億瓦)若加入商轉,將使電力系統提高約5~6%的供電能力,使原已處於大量「供過於求」的電力徒增備用容量率而已,完全是浪費的投資。
核四計畫原預算為1,697億元,不斷追加預算後,迄今已支出逾2,640億元。這導致台電自2006年由盈轉虧後,就連年虧損,至2011年底累積虧損達1,179億元,至2012年底累積虧損更高達1,936億元。如果台電沒有錯誤的興建核四而虛擲了2,640多億元,迄今會計帳上還會有累積盈餘700多億元,自然就不必漲電價。況且電力還大量「供過於求」,依市場供需法則,應調降電價才是,那有理由要調漲電價。
其實,就是因為電力大量「供過於求」,台電為了要促銷電力,乃鼓勵大電力用戶(工業用電)採用時間電價,在離峰用電期間,給予優惠的價格,致拉低平均電價。而在夏季尖峰用電期間,則大幅提高民生(住宅)用電價格,以彌補其給予工業用電優惠的損失。因此,台灣的平均民生用電價格比平均工業用電價格要高出二成多。如果說台電要以「反映成本」為由,來調漲民生用電價格,則是明顯違反自由市場運作法則,完全不尊重市場,絕對不是「電價合理化」應有的作法。
事實上,台電每度電的平均售價,已自2006年的2.1046元調高到2011年的2.6001元,漲幅超過23.5%。如以匯率301來換算,2011年每度電平均售價折合8.67美分,已比南韓的7.99美分、泰國8.49美分、印尼6.45美分及中國的8.44美分電價都來得高(見台電「100年統計年報」),並非如政府所說的,我國的電價比其他國家都低。去年610日電價又再大幅調漲一波,每度電的平均售價已來到2.883元,與2006年相比,漲幅已達37%;而行政院又已宣布,今年10月鐵定還要再大漲一波。未來核四恐怕還要再追加上千億元預算,台電的虧損黑洞還會再擴大,當然會再大漲電價來彌補。因此,台電董事長黃重球才會說,「無論是否有核四,我國電價都會調漲!」很顯然的,馬政府要調漲電價,是為了要彌補台電因續建核四造成的虧損大黑洞,而不是為了尊重市場,讓電價合理化。
四、如何促進油電價格合理化?
如前所述,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裡,由「市場機能」所產生的價格,是供給與需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自然就是「合理的」價格。如果能夠「尊重市場」,讓「市場機能」去發揮它的作用,不對價格作人為的干預或扭曲這個「市場機能」,就可以促進「價格合理化」。不過,在現實的世界裡,常會出現「市場失靈」的現象,「市場機能」無法發揮,例如在獨占與寡占市場。在此情況下,要促進「價格合理化」,必須先促使市場自由化,排除市場進入障礙。而在尚未完全自由化之前,或無法自由化的情況下,通常都需要政府介入管制,可能採取「誘因管制」(如「價格上限」管制)或「成本加成」管制(如「平均成本」、「Ramsey成本」定價)
在台灣,油品市場為台灣中油與台塑石化兩家石油公司所壟斷的寡占市場(實質上是聯合壟斷的市場),並不是自由競爭市場,「市場機能」在此完全失靈。而電力市場則是由台電公司所壟斷。雖然政府曾經三階段開放民間興建電廠,但限定其所生產的電力必須賣給台電,由台電統一調度,而不能自行賣電給用電消費者,形成台電在電力市場上既獨買又獨賣的特殊地位,是個不折不扣的獨占公司。而在獨占市場上,價格全由獨占者台電所掌控,「市場機能」完全無法發揮。
面對聯合壟斷的油品市場與獨占的電力市場,究竟該如何促進油價與電價合理化?
(一)如何促進油價合理化?
如前所述,以一個「浮動油價機制」來「充分反映成本」,並不是「尊重市場」,而是破壞市場機能,更不等同於「價格合理化」。若要真正促進油價合理化,就必須先促使油品市場自由化。政府應先找出過去油品市場自由化失敗的真正原因,設法排除市場進入障礙,讓油價由自由競爭市場的供給與需求來決定,而不是以「充分反映成本」為由,拿一個問題重重的「浮動油價計算公式」,黑箱作業來調漲油價。
在還沒有完全市場自由化之前,必須先檢討造成中油公司經營績效不彰的癥結,並進行有效的改革;同時應徹底追查可能的弊端(如購油成本何以偏高那麼多),並依法究辦。然後設置一個獨立的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來審查中油的購油成本,並依「誘因管制」或「成本加成」定價法制定合理油價。
若要「以價制量」來符合「節能減碳」原則,則應課徵能源稅,將使用能源(含油、電)的社會、環境外部成本予以內部化,稅收歸入國庫,將其用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改善環境品質,創造就業機會;而不是依目前的「浮動油價機制」,向老百姓多增收的油價完全落入兩家石油公司的口袋,圖利財團。同時,汽燃費亦應併入能源稅中,以避免雙重課稅。在尚未併入能源稅之前,汽燃費必須回歸「隨油徵收」制,而不是採「隨車徵收」制。
(二)如何促進電價合理化?
長期而言,如能推動電業自由化,建立一個自由競爭的電力市場,由市場的供需法則來決定電價的變動,自然就會使電價合理化。電力市場自由化必須將輸配電系統與發電、售電業分離,以消除一家綜合電業特權獨占所造成的無效率,並排除發展再生能源的大障礙。同時,也分割核能發電與其他發電。輸配電系統屬自然獨占、大水力屬國家資源,此兩者皆可保留為國營型態。政府同時另外成立一個監督與管理輸配電系統的獨立機構。而既有核電廠將屆除役期限及面臨後續除役問題,不可能有民間企業願意接手,可保留由台電繼續經營。其他的電廠則應完全釋出,由民間企業接手經營。民營電廠可以自主發電,然後透過支付輸電費用給經營輸配電系統的國營業者(也可不限制民營業者自建輸配電系統),而自己賣電給終端用電者。另外,經營輸配電系統者應積極建構智慧型電網,以便於落實需求面管理(如時間電價),並利於推動小型分散式的再生能源發電。
然而,電力市場自由化並非短期內可以完成。在電力市場尚未完全自由化之前,則有賴政府公權力介入。如前所述,政府可能採取「誘因管制」或「成本加成」(有效成本加合理報酬)定價。不過,採「成本加成」定價的成本必須是「有效成本」(假設民營獨占企業是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進行生產),但台電公司是國營事業,存在政策任務包袱與代理人道德危機問題,未必是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進行生產,其成本並不是「有效成本」。在此情況下,如按「成本加成」定價,便會將其經營無效率而增加的「無效率成本」轉嫁給用電消費者,並不合理。因此,必須先檢討造成台電公司連年虧損的癥結,並進行有效的改革後,再按「成本加成」定價法制定合理的電價。
台電公司連年虧損的主要癥結在於備用容量率偏高,浪費的投資太多,產能利用率偏低,以及工程、採購弊端叢生,再加上電廠設備老舊發電效率低。因此,電價要合理化,這些問題應先解決。我們認為,首先應設定電力「備用容量率」目標為8~10%。如前所述,超過10的備用容量率將造成電力投資的資源浪費。如以核四廠的建廠預算超過3,300億元,增加系統供電能力約5.5%來計算,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的備用容量率,就要增加600億元以上的建廠費用之負擔。規劃的「合理備用容量率」目標值,若由16~20%調整為8~10%,則可節省浪費的投資4,800~6,000億元以上。其次應徹底追查弊端,依法究辦。然後設置一個獨立的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來審查發電成本,並依「誘因管制」或「成本加成」定價法制定合理電價。
五、結語
在台灣,「油電價格合理化」可是一件大工程。政府以「充分反映成本」為由,大幅調漲油電價格,說是為了「油電價格合理化」,為了「節能減碳」,是禁不起經濟學理檢驗的。若真有心促使「油電價格合理化」,就應積極促進油品市場與電力市場自由化,由自由競爭市場的供需法則來決定合理的油價與電價。
201371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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